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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,是否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)規定:“六、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,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。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,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;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,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係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;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,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。” 因此,轉登記的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,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。但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,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。 網站原創:泰安公司注冊|泰安工商注冊|泰安代辦公司注冊|泰安注冊公司流程及費用|泰安代理記賬|泰安0元免費公司注冊泰安會計做帳|泰安創業扶持政策|泰安大學生創業貸款|泰安大學生創業基地 電話:18605387375 地址:泰山大街利得摩爾商貿城3129 助力泰安中小企業發展 培育泰安創業發展新環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