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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支付款項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 (國務院令【2007】第512號)第二十二條: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(九)項所稱其他收入,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(一)項至第(八)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,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、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、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、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、債務重組收入、補貼收入、違約金收入、匯兌收益等。 因此,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,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。 根據上述規定,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,會計上轉入“營業外收入”科目。在稅務上,應作為“其他收入”計征企業所得稅。核銷應付款項的憑據,要能證明其“確實無法償付”。 網站原創:泰安公司注冊|泰安工商注冊|泰安代辦公司注冊|泰安注冊公司流程及費用|泰安代理記賬|泰安0元免費公司注冊泰安會計做帳|泰安創業扶持政策|泰安大學生創業貸款|泰安大學生創業基地 電話:18605387375 地址:泰山大街利得摩爾商貿城3129 助力泰安中小企業發展 培育泰安創業發展新環境 |